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适用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除外)。
4.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其他个人(即自然人)销售货物、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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