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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不是只要开票了就要按发票金额确认收入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10-23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关于是不是只要开票了就要按发票金额确认收入的问题

问题描述

为客户销售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合同中只体现了商品的价格,整个项目从发货到服务完成超过一年,应当如何确认收入?是不是只要开票了就要按发票金额确认所得税收入?这个项目还没完成,但是在项目刚开始就全额开具发票了。

专家回复

会计处理遵循会计政策规定,税务处理遵循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规定进行确定,如果先开具发票的,发票开具的当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和增值税不一样,不以是否开具发票为判断标准,而应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销售商品并提供的服务,是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应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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