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字号名称
(二)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三)从业人数
(四)资金数额
(五)组成形式
(六)经营范围
(七)经营方式
(八)经营场所
二、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三、登记条件
设立登记: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一) 设立登记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实行委托登记的由工商所审核)。 县局、 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变更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三)注销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一)设立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字号名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经营场所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3、经营范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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